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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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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四條。 二、受理機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處室受理。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