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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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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選址應當符合全區及所在鎮(街道)整體教育規劃,校舍產權明晰、安全達標、布局合理。 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具體參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山東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通知》)。 民辦學校教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規定: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