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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10萬元免稅,免的是增值稅,沒有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減同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