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時在2家公司拿工資而且都申報了個稅,對我有何影響?是否合法?
1、首先說一下,一個人同時在2家公司拿工資而且都依法申報個稅,是允許的,并不違法;2、注意的是若是你有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別重復扣除了;3、好多會計問我每個單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重復扣除是否有影響?鄭重的答復你:不影響,年終通過匯算清繳來多退少補;4、還有注意的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切記別忘了次年匯算清繳個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