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對《山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227號)有關規定,為提升全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規范做好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山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公開認定方式,按年度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報送至所在的設區市科技局。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設區市科技局報送至省科技廳。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對企業申報材料聯合進行評審,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聯合發文認定,并將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填報企業年度信息表。同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十一條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三年。資格期滿當年內企業可提出復審申請,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對企業進行復審。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服務。企業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情況,應在15日內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提報企業核心信息變更申報表,并同時將紙質材料報送至所在的設區市科技局,各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提請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經審核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現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企業年度信息表的。 第十五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追繳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由認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且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負責認定工作的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