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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案例三:存在虧損時選擇分公司案例存在虧損時選擇分公司案例 一、客戶需求(客戶基本方案) 總部位于西安的甲公司準備在北京設立一分支機構,原計劃設立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預計乙公司從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 000萬元、-500萬元、1 000萬元和2 000萬元。 二、客戶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母子公司屬于獨立的納稅主體,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的虧損只能由子公司用未來的利潤彌補,不能結轉至母公司彌補。乙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23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 000-500)×25%=375(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納稅籌劃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建議客戶設立分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總分公司在《企業所得稅法》上被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的虧損就是總公司的虧損,可以直接抵減總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當年度的利潤。 與客戶選擇的方案相比,2020年度甲公司(含丙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1 000×25%=250(萬元)。2021年度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2022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 000×25%=250(萬元)。2023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 000×25%=500 (萬元)。四年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50+500-250-125=375(萬元)。 本方案與客戶選擇的方案在納稅總額上是相同的,但是取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減輕了甲公司前兩年的現金支出壓力。同時,最大限度避免了分支機構虧損的浪費。如果乙公司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仍然巨額虧損,乙公司可能破產或者解散。此時,乙公司產生的幾千萬元虧損就浪費了。如果設置分公司丙公司,雖然丙公司也可能產生幾千萬元的虧損,但這些虧損均能抵減甲公司的利潤,減輕了丙公司虧損給甲公司帶來的損失。因此,在分支機構預計會產生虧損時,應選擇分公司的形式從事相應經營。 【簡明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稅收制度 (一)分公司、子公司納稅制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虧損結轉制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