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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落實省廳《關于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落實省廳《關于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嘉祥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按照“尊重歷史、依法依規、便民利企、分類處置”的原則,現就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界定范圍 符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條件的民營企業,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見》印發前,因用地、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產權遺留問題的民營實體經濟企業。同時,民營企業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已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要求。 2.企業用地和房屋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未造成土地閑置。 3.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無爭議。 經營性房地產不在范圍內。 二、完善處置措施 (一)積極做好用地保障 統籌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挖潛指標,充分運用節約集約利用自然資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利用的有關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給,促進民營企業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妥善解決。符合國家協議出讓政策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民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續不規范的,按規定做出相應處理后符合補辦相關手續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二)積極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用地手續不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經實地核查,無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且不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與周邊用地和建筑無利益糾紛,按照建設現狀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對其他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的建設項目,民營企業應按照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對允許保留且符合規劃有關規范標準的建設工程,可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 (三)減輕企業財稅負擔 民營企業在繳納土地出讓金中遇到資金困難的,經企業提出申請,經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同意,可通過變更出讓合同縮短出讓年期方式處置。 (四)解決資料丟失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資料遺失的,經企業申請,應予補正或復印存根。 (五)妥善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問題 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存續期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或證明等材料,可作為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處理遺留問題涉及權利主體變化的登記事項,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公告無異議后予以登記。 1.因改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現權利主體不清晰或登記申請主體與相關材料不相符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權利主體認定,并在政府官方媒體公示認定結果;權利主體存在爭議或糾紛的,經司法裁決進行認定。公示期或起訴期滿未提出異議的,現申請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單方提出登記申請。 2.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別登記,房屋登記用途和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的,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除具有違法、權屬糾紛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外,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有關情況。 發現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和權利出現交叉、沖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告知申請人辦理更正登記,經相關權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更正。 3.依法登記的工業企業用地,已分割轉讓但尚未申請登記,分割轉讓雙方土地邊界清楚,構筑物、建筑物無產權糾紛,共用建筑、場地及公共設施、設備等已達成協議的,依據有關部門對涉及到的規劃條件、用途、出讓金、稅收、環保、消防等事宜的處理意見辦理。同意分割轉讓的,按意見辦理后由民營企業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分割轉讓登記、地役權登記可一并辦理。不得通過宗地分割變相倒賣土地。 4.高標準廠房按幢、層等權屬封閉的空間提供給民營企業獨立使用,符合分割轉讓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建筑面積(包括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獨用土地面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進行登記。 5.推行續貸不動產抵押登記。對于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達成續貸協議的,可將前一筆貸款已經設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和新一筆貸款需要辦理的抵押權設立登記一并受理、同步審核、分別登簿,實現不動產抵押權注銷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無縫對接。涉及到抵押順位變更調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有關要求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民營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組織企業集中申報。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落實責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決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中,對執行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行為實行盡職免責。
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