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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部、辦),市局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違法行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規定】 一、2022年7月1日后,對未按規定報送2021年度年報的市場主體(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罰 考慮到新規定實施,采取較輕幅度處罰,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一般對企業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之后未按規定報送其他年度年報的市場主體(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罰 【較輕】市場主體僅有一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按照普通程序處罰,一般對企業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市場主體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按照普通程序處罰,一般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較重】市場主體三個以上(含三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按照普通程序處罰,一般對企業處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報送年報的,一般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減輕或免于處罰情形 對市場主體未年報處罰應充分考慮其類型、規模、行業、主觀過錯等因素,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居民服務、旅游、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業的小微企業可酌情在同一檔次中降低罰款額度或降低處罰檔次。退伍軍人、大學生、殘疾人等創業群體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年內經申請可免于處罰。有證據證明已收到年報提醒卻仍未按規定報送的,不適用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情形。 本規定中罰款數額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本自由裁量規定有效期兩年,期間如上級部門出臺相關自由裁量規定,執行上級規定。 附件: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