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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關于印發<關于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讀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 《關于印發<關于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范和統一對未按規定年報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體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包容審慎、過罰相當原則,根據濟南實際,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關于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12月制定實施的《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不包含《實施細則》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規定,也尚未制定新的裁量基準。為防止行政權力濫用,規范執法行為,避免因彈性過大、標準不明確造成執法不公的情況發生,亟需制定對未按規定年報處罰的裁量規定,對性質相同、情節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基本相同幅度的行政處罰,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 二、制定依據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參照本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不與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裁量基準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規定,因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尚未制定《實施細則》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規定,故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關于未按規定年報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三、出臺目的 為規范和統一對未按規定年報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體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包容審慎、過罰相當原則,避免因彈性過大、標準不明確造成執法不公的情況發生,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 四、重要舉措 該裁量規定制定時充分考慮了《實施細則》實施情況、未年報市場主體的經營規模、違法性質、情節等,堅持包容審慎和教育引導的原則,對2021年度未年報的市場主體采取了較輕的處罰幅度,一般對企業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擬按照簡易程序處罰,起到“處罰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提高市場主體對履行年報公示義務的重視程度。 同時考慮到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居民服務、旅游、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業的小微企業以及退伍軍人、大學生、殘疾人等創業群體的特殊情況,規定對符合情況小微企業可酌情在同一檔次中降低罰款額度或降低處罰檔次,對退伍軍人、大學生、殘疾人等創業群體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年內經申請可免于處罰,區別不同情況減輕或免于處罰,支持市場主體恢復發展。 對2021年度年報之后未按規定報送的市場主體,按照未年報次數區分不同情形,規定了較輕、一般、較重的處罰幅度。市場主體僅有一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一般對企業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市場主體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一般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市場主體三個以上(含三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一般對企業處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報送年報的,一般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市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處 聯系人:柏長城 電話:82569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