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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分支機構還可以這么用1.10 分支機構還可以這么用
案例背景 A公司為一家江蘇的電器企業,年營業額為1.5億元,由于種原因,其無法取得足夠的發票,導致諸多成本無法在所得稅前扣除,利潤虛高。A公司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需要繳納較多“冤枉”的企業所得稅。 問題:如何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案例分析 在現有情況下: A公司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額=4000×25%=1000(萬元) 由于部分發票無法取得,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虛高。如果可以適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節稅的作用。當前,我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可以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想辦法適用該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籌劃方案 A公司可以在西部地區成立獨立經營的B分公司,用較低的價格租入一塊土地從事園林綠化產業,該產業屬于西部鼓勵類產業中的項目。B分公司的收入與成本大體相當,無利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 A公司應納稅額=4000×50%×25%=500(萬元) B分公司應納稅額=4000×50%×15%=300(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500+300=800(萬元) 節稅金額=1000-800=200(萬元) 節稅比例為20%。 法律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2)根據《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 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案例總結 跨省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一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再將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50%在總機構納稅,50%在分支機構納稅,各自適用當地的稅率。由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對于企業所得稅存在與收入無關的固定分配比例,因此,只要存在可以分配的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所在地適用的稅率較低,就可以產生明顯的節稅效果。按照該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的重點有二:一是找到合適的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地區,二是在業務上滿足適用低稅率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