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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設立銷售公司核算2.4 設立銷售公司核算 案例背景 李先生擁有一家網絡科技公司,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但每年會有大量廣告費用投入。廣告費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雖然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每年只有少量可以扣除,這讓李先生很頭疼。 問題:如何解決廣告費用稅前扣除的問題? 案例分析 李先生的公司設有銷售部門,2021年度實現銷售收入30 000萬元,會計利潤為3000萬元,當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6000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限額為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無法在當年扣除。 籌劃方案 稅務籌劃前∶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額=6000——30 000×15%=1500(萬元) 對應應納稅額=1500×25%=375(萬元) 稅務籌劃后∶ 建議李先生成立一家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將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價格為22000萬元,銷售公司再對外銷售,價格為3000萬元。 集團層面實現銷售額=22000+3000=52000(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52000×15%=7800(萬元) 由于實際發生金額小于扣除限額,因此無須做納稅調整,節稅金額為375 萬元。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案例總結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有扣除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當年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通過將銷售部門轉變為獨立的銷售公司,增加一層銷售流程,擴大集團整體的銷售額從而提高扣除限額,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