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 合同拆分與混合銷售2.6 合同拆分與混合銷售 案例背景 某客戶打算注冊一家貿易公司,賣鍋爐給化工廠,100萬元的鍋爐銷售后,還有大量售后服務。 問題:該客戶應如何進行稅務籌劃以達到降低增值稅稅負的目的? 案例分析 稅務籌劃前∶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13%=13(萬元) 因為該客戶不僅需要銷售鍋爐,而且需要提供售后服務,所以應該改變合同內容。 籌劃方案 將銷售合同變更為80萬元的銷售合同和20萬元的售后服務合同。銷售鍋爐的增值稅稅率是13%,提供服務的增值稅稅率是6%。 稅務籌劃后∶ 增值稅應納稅額=80×13%+20×6%=11.6(萬元)節稅金額=13-11.6=1.4(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需要按照納稅人從事的主營業務適用稅率納稅。 案例總結 銷售有形動產并提供售后服務,需要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于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高于銷售服務的增值稅稅率,按照混合銷售的規定執行對于這類企業不利,因此,部分企業將銷售貨物和售后服務按兼營處理,其中,銷售貨物合同按13%繳納增值稅,提供售后服務合同按6%繳納增值稅。 通過這種合同拆分是否可以回避混合銷售的適用規則,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仍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分拆的做法以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實際上仍應適用混合銷售的處理方式。另一種觀點認為,單獨銷售還是合并銷售屬于納稅人的權利,將一項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的銷售行為拆分為兩項銷售行為完全合理。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也更符合混合銷售的立法本意。由于實務中的處理存在爭議,因此,企業在此類問題上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避免因為稅務籌劃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