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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外購固定資產改變用途3.1 外購固定資產改變用途 案例背景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考慮到本公司員工多為異地招聘,員工自行租房成本較高,為提高員工福利、增加員工穩定性,甲公司擬購買一處房產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職工宿舍。擬購買的房產售價為3270萬元。因為該房產將專門用于職工福利,所以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問題:如何解決該購進房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問題? 案例分析 根據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甲公司因該業務少抵扣進項稅額=3270÷(1+9%)×9%=270(萬元) 籌劃方案 甲公司可以從該不動產中單獨隔出一間作為倉庫使用,其他空間仍作為員工宿舍使用。由于倉庫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因此該不動產將轉變為兼用于集體福利和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加270萬元。 法律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案例總結 外購不動產如果專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可見,通過改變外購不動產的用途,可以實現進項稅額可抵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