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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小微企業可享這些稅費優惠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稅費支持政策,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梳理形成了針對鄉村振興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內容。今天帶你了解: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享受條件】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在50%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減征。 【政策依據】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享受條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