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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稅前扣除這樣做一、具體扣除辦法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規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二、享受對象 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滿足如下條件的企業: ● 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 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 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享受范圍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 四、注意事項 1.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2.如果因享受政策導致當年不足扣除形成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3.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符合上述政策的,可在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4.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