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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個人的涉稅處理

        部分中小建筑企業習慣將勞務分包給個人,就是常說的“包工頭”,編制農民工工資表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稅務稽查中經常發現很多建筑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因此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成本,且容易涉及農民工社保問題。

        于是很多包工頭就以個人名義到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代開勞務費發票給建筑企業入賬。包工頭代開勞務費發票適用的稅目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呢?

        1、勞務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0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從勞務報酬的解釋中明確裝潢、安裝包含其中,同時還強調了“其他勞務所得”,因此建筑勞務很可能包含在其中。

        如果適用“勞務報酬”,則大部分地區都出臺相關稅務政策,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在代開發粟環節不再隨征個人所得稅。由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61號)規定,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建筑企業如果按勞務報酬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部分“包工頭”有可能不配合相關代扣代繳工作,給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如果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容易陷入涉稅風險。

        2、經營所得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62號)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3)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

        根據以上稅目解釋,個人提供建筑勞務也可以算作是經營承包,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地區對于個人提供的建筑經營活動取得的報酬按照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個人提供建筑勞務分包到底按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筆者認為,如果屬于建筑勞務,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1996)127 號)第三條規定,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

        (1)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部分地區關于自然人代開發票

        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部分省、市、自治區出臺的關于自然人代開發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文件中,基本可以總結以下幾個規律。

        (1)自然人從事的經濟業務屬于“綜合所得”的,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在發票的備注欄中備注“由付款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向個人支付“綜合所得”時,支付方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沒有履行義務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有可能對該業務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各地區個人從事相關業務個人所得稅稅目屬于“經營所得”的,符合相關條件的稅務機關基本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不同行業的征收率或應稅所得率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大致在 0.8%~1.5%之間自然人個人從事零星建筑材料銷售業務,應該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對于自然人個人提供機械設備租賃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存在較大爭議,一般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征收 20%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地區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同地區、不同人員存在不同見解,也就產生了不員的執行口徑。因此筆者在此提醒,遇到類似問題,務必向主管稅務局咨詢,按當地主管局的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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