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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三減四明確”,關于印花稅的這些變化,你掌握了嗎?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實施后,在調低部分稅目適用稅率、明確具體執行口徑,完善稅收優惠規定、減少納稅次數等方面進行了“稅惠”升級。 恰逢《印花稅法》實施后的首個大征期,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它的三大變化吧~ 印花稅三大變化之“一增” 新增了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印花稅三大變化之“三減” 縮減了征稅范圍 對原條例中“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中的其他賬簿不再征收5元印花稅。 降低了稅率 原加工承攬合同更名為承攬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將營業賬簿現行優惠稅率確定為法定稅率,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對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從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取消了尾數規定 納稅人計算印花稅時不再四舍五入,直接按實際計算稅額納稅。 Tips:以后再也不用擔心應繳與實繳的差異了。 印花稅三大變化之“四明確” 明確了納稅期限 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明確了納稅地點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明確了增值稅不作為計繳印花稅依據 若納稅人簽訂合同是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的,則需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明確了多方共有合同的計稅依據 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