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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2種“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方式一

企業自然人股東為了規避高額分紅個稅的問題,把個人汽車在購買的時候均以公司名義購買。主要是為了既抵扣了增值稅、又扣除了企業所得稅,還變相拿走了分紅款。過段時間再低價過戶給股東。

請問:這種利用小汽車高買低賣的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方式二

企業支付一臨時人員勞務報酬5000元,由于知道勞務費預扣個稅太高,而且還需要臨時工去代開發票,就采取了每天支付一次的方式,每次勞務費500元,讓臨時工分10天出具收款憑證。這樣既不用代開發票、也沒有個稅的風險了。

請問:這種利用支付自然人不超過500元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方式三

企業自然人股東在股權轉讓的時候為了規避溢價部分20%的股權轉讓高額個稅,直接采取平價或者0元或者1元轉讓的方式,實際上屬于溢價,股東之間私下簽訂陰陽合同。

請問:這種利用平價或者0元或者1元轉讓以及簽訂陰陽合同的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方式四

股東王總100%持有甲公司股權,當時投資成本100萬元,想以9100萬元價格對外轉讓給李總,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潤1100萬元。王總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9100-100)*20%=1800萬

經過“籌劃”,股東王總先以凈資產的價格1200萬元轉讓給設在稅收洼地的有限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可以按照應稅所得率10%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稅,然后合伙企業再以正常的9100萬元價格對外轉讓給李總。由于可以核定:

1、王總股權轉讓給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1200-100)*20%=220萬元

2、合伙企業轉讓給李總的經營所得個稅=9100*10%*35%-6.55=311.95萬元

合計:531.95萬元

節稅:1800-531.95=1268.05萬元

請問:這種利用中間搭建核定征收的合伙企業來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個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規定,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方式五

有一家民營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王總想分紅500萬元,但是知道必須扣繳20%的分紅個稅,因此王總想讓財務“籌劃”一下,股東王總身份由內籍搖身一變為外籍(華僑、港澳臺同胞)。

請問:這種利用內籍股東變為外籍股東身份的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

1、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財稅字[ 1994 ]0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

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者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國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后回國投資舉辦企業,參照執行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中國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方式六

有一家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沒有勞務派遣資質,但是客戶要求開具勞務費的發票,企業為了少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人為的按照差額來征增值稅,而且差額開具發票。

請問:這種利用部分行業允許差額征收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 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四款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參考二: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的通知》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 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經營勞務派遣的資質。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9 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因此,納稅人需經其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勞務派遣業務符合相關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2號)規定,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用工單位就派遣勞動者數量、勞動報

酬、社會保險費數額等事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合同。

(3)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代用工單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方式七

有一家民營企業的自然人股東王總想分紅500萬元,但是知道必須扣繳20%的分紅個稅,因此王總想讓財務“籌劃”一下,暫時不分紅了,改為直接用這500萬元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的方式。

請問:這種利用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的納稅籌劃個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方式八

有一家民營企業企業通過投資購買古玩字畫等攤銷折舊的方式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來稅前扣除,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請問:這種利用購買古玩字畫等攤銷折舊的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該公告明確規定,“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方式九

有一家民營企業企業自然人要股權轉讓,溢價太多面臨的20%個稅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來實現延遲繳納個稅,第一次支付股權轉讓款1萬元,后續分次支付,這樣想實現延遲納稅。

請問:這種利用分次支付股權轉讓款來達到納稅籌劃個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方式十

某企業自然人股東為了規避高額分紅個稅的問題,準備上市新三板。因為股東聽說公司的利潤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掛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請問:這種利用上市新三板的納稅籌劃個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一:

(國稅發[2010]5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里面的規定:(二)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方式十一

有一家企業目前主要是從事剛剛竣工的商鋪的房產轉租,由于該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若是按照9%開票納稅,增值稅稅負太高,沒有進項稅抵扣,想采取簡易計稅的方式繳納增值稅5%,反正簡易征收不需要稅局審批。

請問:這種利用簡易征收政策來納稅籌劃增值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于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因此,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參考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方式十二

有一家年底了,企業好幾個自然人股東從公司都有大額個人借款,肯定不會歸還了,由于都是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擔心稅務風險太大,說是準備調整到“預付賬款”科目,想避免視同分紅個稅的風險。

請問:這種利用借款或者預付款來納稅籌劃分紅個稅的方式,為何不可行?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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