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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現就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目和征稅對象 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進出口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見附件。 二、關于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三、關于適用稅率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四、關于計稅價格 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五、關于進、出口政策 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并照章征稅。 除上述規定外,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電子煙的消費稅征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電子煙消費稅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2年10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