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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系列解讀文章之十 《條例》內容詳解(五)——促進發展和依法監管的關系《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是在原《個體工商戶條例》基礎上,結合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總體形勢、問題困難和利益訴求起草的。《條例》制定過程中,部分刪除了原《條例》關于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和違法處罰的規定。對此有人認為,這會削弱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造成“只放不管”,使作為個體工商戶“主體法”的《條例》缺乏完整性。實際上,對個體工商戶需要堅持促進發展和依法監管并重,這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放管服”改革的應有之義 “放管服”改革包括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個方面的內容。監管是準入的“安全閥”和“壓艙石”,“管”的能力和成效決定了“放”的程度和效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市場主體優勝劣汰營造了良好環境,是包括市場監管部門在內的各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實際上,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在放寬準入的同時,政府部門都在通過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維護市場秩序,這也是對守法經營者的保護和支持。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內容已在其他法規中充分體現 原《個體工商戶條例》中關于監督管理的內容已被2022年3月實施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吸收和承接,不會出現法律真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統一了我國目前的3種市場主體類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監管,充分整合了《個體工商戶條例》原有的具體登記規則、標準、程序等規定,對相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條款也作了吸收和調整,形成了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從行政法規的協同性角度考慮,《條例》不宜再保留登記管理方面的內容。從立法經驗看,同為“主體法”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只設置了4條關于監督檢查的內容,且均為原則性規定,但并不影響對中小企業的依法監管。 三、《條例》對監管保留了原則性規定 作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原則之一,《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扶持、加強引導、依法規范,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在第三十四條中也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用工、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定義務,明確了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政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這些都是關于加強監管的規定。 綜上,此次對個體工商戶立法的調整,并不會弱化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反而使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促進個體工商戶長遠健康發展,在經濟社會中發揮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