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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房地產持有環節稅務籌劃5.1 房地產持有環節稅務籌劃 案例背景 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一處自建倉庫對外出租,簽訂倉庫租賃合同,每年取得不含增值稅租金1000萬元。該處房產的計稅余值為5000萬元。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該公司的綜合稅負? 案例分析 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是倉庫租賃合同,不動產租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9%。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9%=90(萬元) 從租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1000×12%=120(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90+120=210(萬元) 籌劃方案 將倉庫租賃合同改為倉儲保管合同,將單純的房產租賃改為倉儲保管服務增值稅適用6%的稅率,增加相應的物業管理等服務,將倉庫由對外出租轉為經營自用。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6%=60(萬元) 房產由出租改為自用,從價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5000×1.2%=60(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60+60=120(萬元) 稅負降低9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案例總結 本方案改的不僅僅是合同的名稱,而且是商業實質。改變商業模式,將稅負高的交易模式改為稅負相對較低的商業模式,從而達到節稅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