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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購房改為合作建房5.2 購房改為合作建房 案例背景 某服裝貿易公司預計購置一幢房屋作為辦公樓使用,該房屋由甲房地產開發公司承建,建成后預計不含稅售價為5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合計為3000萬元。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 案例分析
該項目應當按照4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2000×40%-3000×5%=650(萬元) 甲公司稅前利潤=5000-3000-650=1350(萬元) 籌劃方案 根據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該服裝貿易公司可以與甲公司達成協議,由甲公司購置土地,該服裝貿易公司出資4500萬元,雙方合作建房。協議約定,建成后該服裝貿易公司與甲公司對建筑面積的占比為9 ∶1,雙方均作為辦公使用。該項目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建成后一段時間,甲公司可以將10%的辦公用地出租給服裝貿易公司,租金每年10萬元,假設租期30年。 根據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規定,甲公司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甲公司增加稅前利潤=4500-3000+300-1350=450(萬元) 該服裝貿易公司減少支出=5000-4500-300=200(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關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對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案例總結 改變交易模式,將原本的購房模式改為合作建房模式,以達到“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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