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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房地產銷售環節調節收入5.3 房地產銷售環節調節收入 案例背景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甲公司)開發建造的某房地產項目為普通標準住宅,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為3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為2480萬元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 案例分析
該項目應當按照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520×30%=156(萬元) 籌劃方案 甲公司可以適當降低不含稅售價24萬元,將原本3000萬元的售價降低至2976萬元。
根據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甲公司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甲公司增加稅前利潤=156-24=132(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①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②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③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推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④對企票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案例總結 本案例是利用臨界值進行稅務籌劃的典型案例,如果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30%這個區間,就可以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來源免繳納土地增值稅。當然,價值的控制要有限度。實務中,企業要在相關交易部門確定的底價之上進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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