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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如何平賬?时间:2023-02-06 “其他應收款”的風險 “其他應收款”賬戶本身沒有風險,如果會計能夠保證進入“其他應收款”的款項都是,真實、正確的會計處理,則“其他應收款”沒有任何風險。 之所以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會被稅務系統警示風險,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虛增利潤。通過其他應收款來遞延當期營業外損失。 2、變相分紅。這也是稅務部門重點關注的內容,針對股東的其他應收款尤為重要,長期掛賬會被認定抽逃資金或變相分紅,企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進行借貸,隱藏利息收入。企業間借貸、企業借款給個人,超過3個月是需要對方支付利息,該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與所得稅。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會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企業間或企業與個人的借貸,從而要求補利息的增值稅。 4、無票支出,涉嫌逃稅。應有發票的業務,由于對方不提供發票(多數是不提供發票可以減免稅點),有些會計會先列入其他應收款。這么會計做賬及讓本企業資產高估,也涉及逃稅,一但被稽查,也要面臨罰款。
老板們一直有個刻板的印象,總是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錢,想什么時候取一點就讓財務打一點。這個時候財務就得多科普,一不小心出問題了老板覺得自己不知道情有可原,然后財務就成了背鍋俠。那么股東借款長期不還 怎么辦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股東借款當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于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
很多企業由于資金鏈的不足會相互之間借款,由于周期短,金額小,并且有很好關系的加持,一般都是無償出借。這種情況合規嗎? 一、無償借款給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無償借款給其他個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二、無償借款給單位 (一)統借統還; (二)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根據相關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企業借款給員工 單位借款給員工,因屬于非經營活動,無論有償或無償,均不征收增值稅。 此外,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在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其他個人無償借給企業或個人,不征收增值稅。 但是有以下特殊情況需要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 號)的有關規定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