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決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量方方面面的因素,除了稅收因素外,還要重點考量監管要求、客戶感受等其他因素并作出取舍。更多的時候,企業需要在諸多考量的因素中尋求“平衡點”,力求形成解決問題的“最優方案”。
制圖:馮玥 周濤
前段時間,北京某食品科技企業S公司財務主管李女士,在財稅業務之外,多了一項工作內容——與公司研發、生產、銷售等部門的同事密切合作,定期撰寫包括生產進展、市場競爭、財務狀況、稅收政策等信息在內的分析報告,供企業管理層決策參考。“作為財稅人員,以往我只關注財稅業務問題。現在,我逐步認識到,企業進行決策需要綜合考量方方面面的情況,稅收因素只是其中之一。”李女士說。正如李女士所言,企業決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市場、產業、金融、財務、稅收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同影響進行總體評估和利弊權衡。在此過程中,稅收有時是需要重點考量的“主要因素”,有時則是“次要因素”,還有時甚至可以“忽略不計”。“業務場景和戰略目標的不同,決定了需要考量的因素不同。”采訪中,多位企業相關負責人說。
重點考量因素1:監管要求
在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稅收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企業提前妥善考慮涉稅處理問題,并在合規基礎上規劃好交易業務安排,不僅能有效避免涉稅風險,而且可以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收成本。但是,稅收因素盡管重要,卻并非影響并購重組的唯一因素。倘若在重組過程中企業決策者不能抓住主要因素、盲目決策,可能導致重組失敗。X集團與J公司簽署《股份轉讓合作協議》,擬將X集團旗下Z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J公司,轉讓價格約1.5億元。雖然雙方及時設立了共管賬戶,提前考量了稅收政策、資本市場監管政策等規定,但卻忽視了土地監管因素。原來,Z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一塊與當地政府簽約開發的目標地塊,根據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土地受讓人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變,若違反約定擅自改變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于違反了合同規定,X集團與J公司的這一重組業務無法得到當地土地監管部門的明確支持,雙方不得不終止交易。無獨有偶。S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出資6000萬元,購買其關聯方H公司所持有的C材料公司100%股權,目的在于獲取C材料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如果直接購買,雙方需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契稅等稅費,而采取收購股權進行重組的方式,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于是S公司采取了這一方案。但是,由于交易價格不合理等原因,該交易被監管機構專門發函問詢,給S公司形象帶來負面影響。與上述兩個案例不同的是,W公司在借殼某ST公司上市的過程中,由于對各方面監管政策進行了全面分析,對債權、債務、人員處置等關鍵因素進行妥善安排,保障了重組交易的順暢。這次交易分為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募集配套資金四個部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是讓某ST公司按賬面價值向其母公司整體劃轉全部資產、負債及人員,不僅滿足相關監管要求,而且能夠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專家提醒】
吉林財經大學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姜新錄:一般而言,重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重點因素包括重組方案是否滿足金融、稅務、土地等各方面監管要求,股票、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順利辦理權屬過戶,與企業資產相關的專屬經營資質能否辦理變更或轉移手續,重組業務的成本能否在合規前提下降低,重組后企業的商譽或品牌是否會受影響等。基于此,建議企業在對重組方案作出最終決策前,組建包括法律、財務、金融、稅務等各方面人才在內的專業團隊,充分評估方案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準確把握關鍵因素,防止以偏概全、因小失大。特別要強調的是,各監管部門的要求具有“一票否決”的重要性,必須放在突出位置首先考量。
重點考量因素2:客戶感受
甲房地產企業在開發A住宅項目過程中,根據工程建設進展和相關政策規定,可以研判出竣工交付時間有兩個選擇:一個是2022年12月,另一個是2023年1月。具體如何選擇,甲公司財稅團隊進行了仔細研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等政策規定,如果將竣工交付時間選擇在2022年12月,需要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中進行完工實際毛利確認并繳納相應稅款;如果選擇2023年1月,則可以等到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再確認,從而延遲稅款繳納,節省現金流。于是,甲公司財稅團隊向管理層建議,將竣工交付時間選擇在2023年1月。然而,該方案卻遭到公司銷售、物業服務等部門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雖然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實際上只差1個月,但如果在2022年12月竣工交付,容易使購房者認為項目交付“快了1年”,會增加購房者對公司的好感;同時,在2022年12月竣工交付,購房者在農歷春節前就能拿到新房,有“新年住新房”的良好寓意,增加購房者的購買意愿,更有利于促銷。此外,如果將竣工交付時間選在2023年1月,會相應地增加房屋維護的支出,物業服務收入也會延遲。甲公司管理層綜合考量后,認為客戶感受和市場銷售最重要,于是決定將竣工交付時間選擇在2022年12月并相應安排工程進度。
【專家提醒】
信永中和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鄒勝:無論企業處于哪個領域、從事何種業務,都需要進行市場推廣銷售。在此過程中,企業通常要綜合考慮銷售成本、現金流、市場契機、行業競爭、消費者感受等因素。從甲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雖然有“稅務更優”的選擇,但管理層并沒有采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和延遲稅款繳納相比,企業更加在意開發項目的銷售情況。基于此,在市場推廣銷售這一普遍的業務場景中,倘若能在達成目標的同時降低稅務成本,這樣的方案當然更好;如果只看到稅務成本降低卻忽略銷售效果,無疑就本末倒置了,最終的結果可能得不償失。
重點考量因素3:利弊平衡點
對于“走出去”企業而言,在開展海外業務的過程中,由于海外市場的監管政策、文化背景、消費者習慣、融資環境、市場特點等與國內不同,企業在進行決策時更需要經過慎重且全面的考量,最終找到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國內某大型跨國集團F公司準備收購位于歐洲的M集團公司。由于歷史原因,M集團在西班牙有多層控股及運營公司,在西班牙進行稅制改革后,居民企業間的股息分派不再免稅,而M集團在西班牙的這種公司架構,導致股息分派產生了不必要的稅負。在交易過程中,F公司希望以境外股東擔保貸款的形式,為西班牙公司籌措收購資金。但是,借款方西班牙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僅有股息收入,銀行懷疑其還款能力不足。針對這種情況,在征求稅務顧問的建議后,F公司對融資問題和稅務問題一并考量,擬定了方案:將西班牙多層控股公司進行合并,向當地稅務局申請合并納稅。這樣一來,不僅解決了西班牙居民企業間分派股息額外稅負的問題,而且改變了其純控股公司收入單一的問題,贏得了銀行的信任,獲得了融資并改善了現金流。采訪中,業界專家和相關“走出去”企業負責人表示,稅收是企業開展國際業務時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特別是隨著國際稅改如火如荼地推進,稅收因素越發重要。但同時也要看到,稅收不是唯一的影響因素,投資目的地的外匯管制情況、人力資源是否足夠、營商環境、市場需求特征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海外業務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企業一方面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投資規模、發展戰略、市場需求等,對投資目的地提前進行調研;另一方面應根據當地的稅收、資金、外匯等監管合規要求,合理評估投資風險。
【專家提醒】
安永華南區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麥浩聲:企業“出海”投資的目的在于獲取更大的效益。基于此,在進行海外業務決策時,企業有必要在確保合規的前提下,圍繞效益最大化目標,對各種因素統籌考量。在具體決策過程中,最好能夠找到多種因素的“平衡點”。正如F公司采取的方案,既有助于獲取銀行貸款,同時又降低了稅收成本。在實踐中,如果無法取得“一舉多得”的效果,就需要在追求綜合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作出取舍,或作出一些必要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