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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12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3〕54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市局制定了《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實施意見(試行)》,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
  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必須更好統籌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嚴重損害市場主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全系統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完整、準確理解和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問題導向,堅持系統觀念、底線思維,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重,統籌把握好活力與秩序、效率與公平、發展與安全的關系,強化監管保障,完善救濟渠道,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
  二、完善登管銜接,加大執法力度
  健全登管銜接工作機制,推進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形成準入便捷、處置高效的管理閉環。要本著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依法、高效做好受理撤銷虛假登記申請工作。受理申請后,承辦部門要及時將涉嫌虛假登記情況告知登記注冊部門,在作出是否撤銷登記決定前,市場主體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注冊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深挖徹查虛假登記問題根源,用足用好監管執法手段,做到應查盡查,依法嚴厲打擊,不得以撤銷登記代替行政處罰,努力形成查處一案、震懾一片、治理一域的市場監管執法機制。嚴格執行市場主體實名登記,從源頭上防范冒名登記,做好監管信息向登記環節的反饋,依法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實施懲戒和限制。
  三、強化部門協同,做好行刑銜接
  進一步加強與稅務、公安、法院、檢察院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置虛假登記問題。發現偽造、變造證件、印章或盜用身份證件等行為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加強源頭打擊力度,有效遏制虛假登記滋生和蔓延。
  四、開展輿論宣傳,加強業務指導
  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登記服務大廳宣傳欄和宣傳冊等方式曝光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釋法、以案示警力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意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撤銷虛假登記工作涉及部門多、業務領域廣,對于跨區登記、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的案件,及時組織會商、穩妥處置,遇到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匯報請示。加強新問題和新情況研判,及時回應和解決基層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操作,完善與便捷高效的準入登記相匹配的撤銷登記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以下統稱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依法作出是否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并統籌做好后續處置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條 堅持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審慎穩妥的總體原則,強化登管銜接,相互協調、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綜合運用實名認證、信用懲戒、行政處罰、行刑銜接等手段,處置和打擊虛假登記行為,防范和化解市場主體登記準入風險。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處理撤銷登記,原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調查。
  屬于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管轄的市場主體,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辦理撤銷虛假登記的受理、調查等有關工作。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取得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后進行受理、調查,以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名義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決定。
  對撤銷虛假登記管轄機關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撤銷虛假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銷虛假登記申請表及承諾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虛假登記影響的材料;
  (四)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還可以提交市場主體涉嫌虛假登記的線索便于市場監管部門核查。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線上或者線下途徑核驗身份信息。被冒用人應當配合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進行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被冒用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或者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途徑辦理。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虛假登記影響;
  (二)屬于本部門管轄。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撤銷虛假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其中,認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未受到虛假登記影響的,告知申請人可以通過舉報等其他途徑辦理;認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未能通過身份信息核驗的;
  (二)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已注銷的,申請撤銷注銷登記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調查與審核
  第九條 為防止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通過擅自變更或注銷登記惡意逃避案件調查和法律責任,承辦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將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情況告知登記注冊部門。在作出是否撤銷登記決定前,市場主體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注冊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對于開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在受理撤銷虛假登記申請的同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第十條 根據《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于3個月內完成調查,并及時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決定。屬于案情重大、取證困難等情形復雜的,經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對虛假登記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中止、聽證、公告、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調查期限。
  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嫌虛假登記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與市場主體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登記代理人調查了解情況等;
  (二)調取相關登記管理檔案、數據資料、實名認證信息等作為證據;
  (三)核實市場主體是否已辦理出質登記、是否被法院凍結、是否被有關部門依法限制登記等情況;
  (四)根據需要可以征詢公安、檢察院、法院、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數據庫進行檢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調查期間,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等(以下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的具體形式和適用范圍,以市場監管總局相關信息化技術方案為準。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發現涉嫌虛假登記事項已通過相關人員的人臉識別實名認證,但實名認證圖像屬于明顯虛假或無法確認是否屬其本人辦理的,為避免再次出現使用該虛假實名認證信息辦理登記,需告知涉及人員可以重新進行實名認證;經涉及人員確認并同意后,承辦部門同時書面函告登記注冊部門在涉及人員未重新實名認證前,對該人員實名認證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圖像、人臉識別圖像等信息暫停繼續用于辦理登記。
  對虛假實名認證信息關聯的其他登記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并經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調查:
  (一)有證據證明與涉嫌虛假登記相關的民事權利存在爭議的;
  (二)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證明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存在違法案件尚未結案,或者尚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調查。具有上述中止調查的情形,但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虛假登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繼續完成調查,在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調查以及收集的證據材料撰寫調查終結報告,主要包括調查認定情況、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的處理建議等;案情復雜的,可以組織案件會商。
  第十五條 撤銷虛假登記案件應當由審核機構進行審核。撤銷虛假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的,由法制部門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撤銷虛假變更登記、撤銷部分登記事項的,由承辦部門或者其他機構進行案件審核。
  第十六條 作出撤銷虛假登記決定前,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擬撤銷登記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該市場主體,并告知市場主體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發現登記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同時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第十七條 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有關要求,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按照《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
  (一)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虛假材料進行虛假登記的;
  (二)冒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登記的;
  (三)冒名簽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簽字進行虛假登記的;
  (四)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
  (五)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中,對提交材料和填報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作出過承諾的申請人和提交人,能夠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
  (六)有證據證明對虛假登記承擔直接責任的其他情形。
  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認定前,應當告知相關當事人作出認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撤銷虛假登記程序實施。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工作由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辦理虛假登記的申請人或受委托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虛假材料來源、登記材料提供者信息的,按照已作出承諾的內容,依法承擔相應的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撤銷決定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決定。
  有關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意見,應當一并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
  撤銷虛假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的,參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一)根據現有證據可以初步證明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
  (二)其他依法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
  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
  該次虛假變更登記存在后續變更登記行為影響市場主體恢復到登記前狀態的,應當結合個案情況在撤銷登記決定中明確撤銷登記的范圍和內容,必要時可以對后續變更登記行為一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一)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二)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的狀態;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后,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送達相關市場主體、撤銷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僅撤銷部分登記事項,不涉及營業執照照面信息的,可以不要求市場主體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承辦部門應當將撤銷登記決定自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抄送登記注冊部門,登記注冊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業務系統相關數據操作。操作完成后的數據信息依法向社會公示。
  撤銷設立登記的,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做出標注,將撤銷登記的數據進行記載;撤銷變更登記的,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做出標注,將撤銷的變更登記數據進行記載,撤銷最后一次變更登記的,可以恢復至原狀態數據;撤銷注銷登記的,將撤銷的注銷登記數據進行記載,恢復至原狀態數據;撤銷部分登記事項的,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對部分虛假登記數據進行處理,其中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數據,可以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對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銷”標識。
  第五章 后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登記情形的,除依法撤銷登記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虛假登記行為、代為辦理或者協助進行虛假登記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一并根據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于撤銷部分登記事項且可以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立案處罰。
  第二十六條 虛假登記被撤銷后,因虛假登記導致的被冒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禁入措施停止執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數據,解除信用約束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非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將相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發現提交偽造、變造的證件、印章或盜用的身份證件等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撤銷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原登記狀態,并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一)作出撤銷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認定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決定錯誤的;
  (二)撤銷登記后,利害關系人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對撤銷決定提出異議,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虛假登記事實不成立,經核查屬實的。
  撤銷該決定前,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擬撤銷該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市場主體、撤銷登記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撤銷該決定后,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已作出的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認定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據原撤銷決定已解除的信用約束措施恢復執行。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除根據受虛假登記影響的當事人申請進行調查外,市場監管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主動發現的虛假登記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送達有關行政文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撤銷虛假登記形成的調查材料以及相關證據,參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立卷、歸入行政案件檔案,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還應當存于市場主體登記檔案一份。
  第三十二條 撤銷市場主體備案事項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對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意見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市監發〔2019〕123號)、《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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