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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时间:2023-10-19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財函﹝2023﹞ 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新型工業化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43號),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進入名單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為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報的“所屬行業”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門類);(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請列入名單的企業應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根據提示進入相應模塊進行申報,生成紙質文件并加蓋公章后報地方工信部門。地方工信部門10月17日前將確定的名單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同時報送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樣式見附件1)。申報企業可于10月17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相關情況,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未及時申報企業后續可繼續申報,地方工信部門于每月底前將確定的名單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同時報送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四、2023年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申請列入名單的,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據本通知第二條要求提交補充申報,由地方工信部門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補充名單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同時報送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補充申報企業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相關情況,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五、地方工信部門在確定名單時,應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著力支持但不限于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白名單”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先進制造業集群內企業等。 六、名單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申請方式,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地方工信部門應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如發現存在不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形成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樣式見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并報送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 2.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3年9月27日 (聯系方式: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010-88656256;010-88656252) 附件1 2023年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注:①不再享受政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B.其他情況(須注明具體原因)。 ②不再享受政策時間為企業不符合政策支持條件之月。 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 現將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二、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先進制造業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五、先進制造業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先進制造業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六、先進制造業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