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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时间:2023-10-25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市監食協規字〔2023〕9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山東省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 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個體工商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或者取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以下統稱“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明確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員,落實崗位職責; (二)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及時消除發現的風險隱患;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鼓勵建立對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負責人(業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以下統稱“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建議。對于食品安全員報告的食品安全風險,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條 食品安全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有與其生產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能夠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滿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第六條 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向負責人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科學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重點自查進貨查驗、貯存溫濕度控制、臨過期食品處置等。 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在遵守前款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當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等。 餐飲服務經營者、小餐飲應當重點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維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作坊應當重點自查加工間衛生條件、原料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工藝控制、產品標簽、從業人員管理等。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個體工商戶合理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報告負責人。對于常發、易發問題,應當制定管控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在產在營期間,個體工商戶在嚴格進貨查驗的基礎上,食品小作坊、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餐飲服務經營者、小餐飲應當每周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員信息。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干擾依法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等工作。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責任人員應當積極做好工作對接。 第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個體工商戶食品安全員確定、培訓、日常履職,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宣傳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促進個體工商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或者取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執行。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60號令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